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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 具体标准为: 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市县统一使用,由当地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
3、以上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4、 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市、县、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
5、具体标准为每户1万元,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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