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那我们算不算相拥……”这几句歌词来自歌曲《错位时空》,平时爱刷短视频的用户基本都听过。
不久前,这首歌的著作权公司在杭州打起了官司,起诉的理由是自家的歌曲被“洗稿”了,“洗稿”歌曲还登上了红歌榜、新歌榜。
怎么回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多次上榜的网络红曲竟是抄袭?
原告打官司控诉
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授权有权行使歌曲《错位时空》的著作权。
该公司称,2021年1月1日,该歌曲于网易云音乐平台发行,截至同年3月31日,该歌曲时长为12秒的片段在抖音平台的使用次数为468.3万人次,带有“#错位时空”和“#错位时空艾辰”话题短视频播放量分别有49.4亿次和1808.3万次。同时,该歌曲于2021年2-3月期间多次上榜咪咕音乐“尖叫热歌榜日榜”。
而在同期,一首名为《错位时空(女版)》的歌曲在酷狗音乐APP上发布了,演唱者为“酷狗音乐人”韩某。截至2021年11月17日,酷狗音乐平台已有大量名为《错位时空》的歌曲,其中仅《错位时空(女版)》一首的评论数就达到了4.2万余条,收听人数达8679万,上了278次TOP500榜,多次上榜部分时间段的飙升榜、网络红歌榜、华语新歌榜。
也就是说,这首名字与《错位时空》颇为相似的歌曲也红了。
期间,原告曾向被告某计算机公司发送邮件,通知其下架韩某演唱的《错位时空(女版)》,被告仅回复“经核实,投诉内容存在版权重叠,还请核实后做剔除,谢谢”。
除了歌名,这两首歌曲还相似在哪里?
原告称,被诉侵权歌曲的词、曲与权利歌曲高度近似,尤其是高潮部分“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的词曲完全一致,是权利歌曲的“洗稿版”。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酷狗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播放和付费下载服务,上线这首侵权歌曲还特别标注为“女版”,是故意“蹭热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和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对此,被告辩称,被诉侵权歌曲与原告主张的权利歌曲在节拍、基调、词曲结构、旋律走向、中心思想情感均存在较大差异,两首歌曲仅有一句歌词“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相同,而这句歌词有他人在先发表记录,被诉侵权歌曲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被诉侵权歌曲在酷狗音乐平台播放已获得案外人合法授权,被告作为平台已尽审查义务,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被告认为,《错位时空》价值低、知名度低,被诉侵权歌曲不足以使用户混淆误认为原歌曲,因此,被告不存在仿冒混淆行为。
法院认定:
旋律、节奏型、和声基本相同,听感相似
法官断案讲究有理有据,关于两首歌曲的侵权认定,看起来有些“烧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错位时空》全曲共55小节,时长203秒,《错位时空(女版)》全曲共41小节,时长173秒。
两首歌曲虽然在时长与歌曲结构、速度、配器、和声编排、歌词、情感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从乐谱上可以看出,《错位时空(女版)》的核心部分是把《错位时空》核心部分整体下移八度,而“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这句不仅歌词相同,旋律、节奏型、和声也基本相同,同时两首歌曲在旋律和节奏型的发展、变化、行进等方面有多处听感相似。
法官认为,两首歌曲在动机、主要旋律乐句及其节奏型、主题发展、听感特征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错位时空(女版)》系以《错位时空》为基础而创作的演绎作品。
被告未经许可,在酷狗音乐平台提供《错位时空(女版)》在线播放和付费下载服务,使公众能够通过互联网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首歌曲,已构成对《错位时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至于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指控,虽然歌曲名称在市场上能够产生指示歌曲来源的意义和作用,但原告的证据仅可以证明#错位时空#话题和短视频截至取证之时在抖音等平台具有一定热度,而该热度也不能全部归于《错位时空(女版)》,原告不能证明《错位时空》这个名称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在中国境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
在此情况下,即使《错位时空(女版)》使用了相同名称并标注不同版本,也不足以认定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歌曲核心乐句“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因不属于“商品名称”,且已纳入歌曲著作权予以保护,故不再对其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评价。
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权利歌曲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侵权歌曲的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50000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什么是歌曲“洗稿”?如何保护好原创?
听听专业的说法
所谓歌曲“洗稿”,指的是通过修改歌词、音符、节奏等方式改编歌曲的行为。“洗稿”歌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关键在于比对词、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这里要提醒一下,若改编而成的作品符合独立创作、体现一定创作高度的要件,也可以作为演绎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这种情况在一些音乐综艺中相对常见。
不过,即便是“再创作”的演绎作品的使用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使用演绎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因此,“洗稿”歌曲即使具有不同于原歌曲的个性表达内容,未经许可使用“洗稿”歌曲的行为仍然构成对原歌曲著作权的侵害。
现实中,同名歌曲的“洗稿”还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被“洗稿”歌曲若为热门歌曲,使用“洗稿”歌曲则有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之嫌。一般而言,歌曲名称在市场上能够产生指示歌曲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原告若主张保护其歌曲名称,则有义务举证证明该歌曲名称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在中国境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否则,便无法认定“洗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标识权益或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著作权法已经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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